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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15日發布《關于實行小客車保有量調控治理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決定自2018年5月16日0時起在全省實行小客車總量調控治理,并授權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會同相關治理部分詳細實施。已購車的單位或個人應在2018年5月31日向當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取得公證證實文件。并公布從8月1日0時起,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通過排號方式取得,其它小客車增量指標通過搖號或競價方式取得。為做好調控實施前后的工作銜接,保護《通告》發布前已發生車輛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的正當權益,維護汽車銷售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現就重點業務辦理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已發生交易車輛的公證存案
1.2018年5月16日0時前,單位或個人已與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含二手車銷售經營單位)簽訂車輛銷售合同并支付購車款(含訂金),或者簽訂車輛銷售合同并取得車輛銷售同一發票的,應向當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取得公證證實文件。
車輛尚未交付的,由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含二手車銷售經營單位)與購買人共同提出公證申請。
車輛已經交付但尚未辦理注冊或轉移登記的,應由購買人自行提出公證申請。
2.申請人應于2018年5月31日條件出公證申請,逾期申請的,公證機構不再受理。
3.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含二手車銷售經營單位)與購買人共同申請公證應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①汽車銷售經營單位的身份證實,包括: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實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實;
②購買人(單位或個人)身份證實,包括:個人身份證、棲身證、軍官證、通行證、護照;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實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實;
③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同一發票(含二手車銷售同一發票)或者購車款(含訂金)轉賬憑證(含電子憑證)。
4.個人購買人自行申請公證的應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①本人身份證實;
②已簽訂的車輛銷售合同;
③已開具的車輛銷售同一發票;
個人申請公證證實文件,必需由本人切身前往辦理。
5.單位購買人自行申請公證的應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①營業執照或含有同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的相關證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實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實;
③已簽訂的車輛銷售合同;
④已開具的車輛銷售同一發票。
特別說明:
①銷售合同、發票或者轉賬憑證的發生日期應在2018年5月16日0時前。
②付款人與購車人不一致的,付款人應當到場,并提交支屬關系證實或其他公道證實。
③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和單位購買人申請辦理公證證實文件應攜帶公章。
④單位申請公證證實文件,可由代辦人申辦,須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代辦人身份證實。
6.各市縣公證機構對符合前提的申請,應于2018年6月5日前按照一車一證實的方式出具公證證實文件,并將公證證實文件和公證匯總信息電子文檔移交當地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同時將電子文檔提交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
7.購買人憑公證證實文件在相關業務恢復辦理后可直接辦理車輛注冊、轉移及轉入變更登記。
8.公證用度無需申請人負擔。
二、存量二手車存案公證及確認宣布
1.依法登記的二手車銷售經營單位,應在2018年5月 16日 18時前將截至2018年5月16日0時已經收購的存量二手車信息,向當地二手車交易市場申請存案。
申請存案須提供以下信息:存量二手車的所有人名稱、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所有人聯系方式、號牌種類、號牌號碼、車輛品牌、車輛型號、車輛識別代號、機動車登記證書證號。
2.各市縣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會同工商部分于2018年5月17日對在當地二手車交易市場申請存案的存量二手小客車進行清點比對,一一審核車輛信息并進行登記造冊。核查屬實的,交由公證機構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車存案確認公證文件。
3.各市縣公證機構應于2018年6月5日前將公證證實文件和公證匯總信息電子文檔移交當地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和工商部分,同時將電子文檔提交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
4.已公證的存量二手小客車信息,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于2018年7月1日前分批次向社會宣布。未經宣布的車輛不納入存量二手車范圍。
5.經確認宣布的存量二手小客車應在宣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轉移登記。存量二手車的轉移登記手續按《通告》發布前的相關劃定辦理。
存量二手車轉移登記后,原車輛所有人不產生更新指標;購買存量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在轉讓該二手車時或該二手車報廢后,也不產生更新指標。
6.購買存量二手車,應憑存量二手小客車存案確認公證文件及有關材料到當地小客車保有量調控機構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車指標證實文件。